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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汽车消防车产品销售流向登记管理


10.1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、生产企业应按照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》第 17条规定,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。

10.2 认证机构对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、生产企业建立、发布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等过程实施动态管理。有关要求应符合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》(GA 846)的原则规定。

10.3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、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工作,使用符合本规则 9 规定的认证标志,供使用单位及监督部门在销售、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。

10.4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、生产企业提供的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应真实有效,并应符合如下要求:

    (1) 登记的生产者、生产企业信息应与证书信息一致;

    (2) 登记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证书信息一致;

    (3)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的 2 个工作日内,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并上传至认证机构管理的“消防产品销售流向公开信息平台”。

10.5 认证机构在受理认证范围的扩大、变更等委托时,应核查生产者、生产企业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,结论为不合格时,不予受理并开展跟踪调查。

10.6 认证机构在对生产者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日常跟踪管理工作时,应核查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,结论为不合格时,应按有关规定对生产者、生产企业的证书作出处理。

10.7 使用“消防产品销售流向公开信息平台”的有关要求见附件 12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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